关于温聚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
崇人大常发〔2017〕24号
(2017年9月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十)之规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7年9月1日崇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任命:
温聚奎同志为崇信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司法民侨内务工作委员会主任;
朱炳慧同志为崇信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朱彦平同志为崇信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海明同志为崇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喻宏伟同志为崇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袁 敏同志为崇信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司法民侨内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小刚同志为崇信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海军同志为崇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温聚奎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朱炳慧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锡贵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玉璞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小林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袁中顺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朱彦平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陈海明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喻宏伟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副主任职务;
袁 敏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小刚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海军同志崇信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